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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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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四金” |
一.代理依据
依据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开展此项业务。
二.代理对象
虹口区域范围内的本市或外省市各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外省市驻沪单位、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是委托代理单位的正式职工及其他可以代理的人员。
三.办理程序
1. 根据人才服务机构与委托代理单位签定的委托协议书中明确双方的职责,委托代理单位按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及时向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单位职工的相关材料及有关凭证。
2. 人才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凭证后,及时按规定的时限开户办基金帐户、办理人员进出单位后的变更手续。
单位办理“四金”须持以下材料: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须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
2) 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除持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还须持上级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上级单位关于成立本单位的批复。
3) “三资”企业须持区域经济协作办颁发的注册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
3.用于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基金、住房公积金、用工、退工等发生的各类费用由委托代理单位承担。代理“四金”费每人每年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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